違禁物、危險物品。
(2)有價證券及各種存款憑證。
(3)機關印信及其他政府機關管理之財物。
(4)軍警制服及其他附屬物品。
(5)政府核發之證照及私人身分證明文件。
(6)其他經政府明令禁止及管制買賣之物品。
且有典當需求者,應憑持當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軍人身分補給證、外籍人 士居留證、護照、服務機關之證件,經審慎查驗無誤時,才可收當。
高雄當舖業收當物品時,如對持當人之身分或物品認有可疑時,得拒絕收當外,且可立即報告附近警察機關處理。
當舖業不得收當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之質當物。但限制行為能力人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者,不在此限。